2. 示范基地受到中央和地方(省级)主要领导关注并做出重要批示,对示范基地建设起到重要示范和推动作用;
3. 示范基地在某一业务领域开发取得重要进展,对于示范基地建设、行业收入增长起到重要作用;
4. 示范基地对区域、产业、行业、企业和项目发展起到重要促进作用。
奖励情况在每年举办的联席会议上公布。
其他合作方可结合本地实际,出台相关配套措施。
第十一条 对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设立基本条件、未执行合作协议的,对示范基地予以取消。
第十二条 试点项目的申报、确定与管理参照示范基地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31日起施行。
附1:会计服务示范基地申报表
注册会计师协会(公章)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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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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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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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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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创建会计服务示范基地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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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财政部门推荐意见: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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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基地建设合作方意见: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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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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