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示范基地的申报和确定。
(一)示范基地按照属地原则,由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各地注协”)推荐。
(二)申报示范基地需向中注协报送以下材料:
1. “会计服务示范基地申报表”(样式见附1);
2. 示范基地建设合作框架协议(样式见附2);
3. 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方案。
(三)在合作各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中注协对建立示范基地予以确定。
第六条 示范基地建设合作框架协议应包括合作各方、创建示范基地的必要性、协议主要内容和保障措施等。
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方案应包括领导机构与分工、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配套措施等。
第七条 示范基地的合作分工,由合作协议加以明确。示范基地建立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及工作组制度。
联席会议由全国各示范基地协议各方组成。中注协负责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公布示范基地评价结果及奖励情况,交流示范基地建设进展,协调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商议年度工作计划要点,讨论网上信息平台建设与维护,确定联合开展研究专题等事项。
各地注协与合作方组建示范基地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示范基地的管理与协调工作,负责确定工作组的职责任务、组成人员、工作目标、年度工作计划,牵头研究落实相关配套政策,负责制定示范基地建设规划,确定建设任务,组织推荐会计师事务所进入示范基地等。
工作组负责示范基地的各项具体工作,并向联席会议和本示范基地建设领导小组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样式见附3)。
第八条 各示范基地制定的具体管理制度、办法和政策措施,报中注协备案。
第九条 中注协不定期组织对示范基地进行评价(评价表见附4),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专项补贴和奖励。
第十条 中注协对符合以下条件的示范基地予以专项补贴和奖励。
1. 示范基地各方面工作不断取得进展,区域、产业、行业、企业和项目发展与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相互促进,稳步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