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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服务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服务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会协[201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深入实施新业务拓展战略,做好会计服务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各项工作,我会制定了《会计服务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附件:《会计服务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
会计服务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服务于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社会事业全面进步,深入实施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新业务拓展战略,推动和规范会计服务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基地是指由各方共同创建,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为某一区域、产业、行业、企业和项目提供创新型审计鉴证和会计咨询等服务,在支持服务国家重点战略、区域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企业转型升级等方面起到重要示范意义,具有重要推广价值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示范基地由省级注协负责提出建设工作方案。示范基地建设协议一方(或多方)涉及有关部委、地方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企业等组织机构的,应事先磋商形成合作框架协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作为合作一方参与。

  第四条 设立示范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行业服务创新和满足服务需求方面具有重要示范意义和推广价值。

  (二)服务需求主体比较明确、服务需求具有一定规模、服务领域比较新,并具备先行先试的基础和条件。

  (三)合作各方高度重视,支持示范基地建设,各项政策能够保障示范基地正常运行。

  (四)能够建立健全的领导和管理架构,提出完整可行的规划与工作方案。

  对于尚未达到示范基地标准,但在某一区域、领域具有特殊示范意义的,可设立试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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