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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2011年度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计划》的通知

  (五)修订印发《地方国资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5号),建立健全指导监督工作机制,细化指导监督具体事项,规范指导监督的方式和途径。(政策法规局,时间初定为3月份)
  (六)研究制订《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地)、县级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深化市县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市县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和科学发展。(政策法规局,年内完成)
  (七)组织召开2011年度国资委系统指导监督工作会议,对2010年指导监督工作进行总结,研究部署“十二五”时期开展指导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思路、重点任务和工作措施。(政策法规局,时间初定为上半年)
  (八)组织地方国资委针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以及国资委机构建设、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与面上监管职能关系、加强市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等重大共性问题,共同开展课题研究。(政策法规局、研究局,不定期)
  (九)全面了解和综合分析地方国资监管工作的基本情况及动态趋势,起草上报有关综合信息。建立健全地方国资监管工作基础情况数据库,编印《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简报》及地方国资监管重点规章规范性文件汇编。(政策法规局,不定期)
  (十)建立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法规备案制度,对地方国资委起草制定的国有资产监管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汇总,发现与上位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相冲突的,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建议。(政策法规局,常项工作)
  (十一)建立法规实施督查制度,对地方国资委贯彻实施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法规的情况开展调研指导和监督检查,保障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发现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提出改进措施和纠正意见。(政策法规局及相关厅局,常项工作)
  (十二)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于地方国资委的机构设置、职责定位、监管范围发生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以及地方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等重要情况,督促地方国资委以专项报告、统计报告、统计报表、月度及年度财务报告等形式及时报告或备案。对地方报告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根据需要以适当形式报告国务院。(政策法规局、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及其他相关厅局,常项工作)
  (十三)研究制订《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条例》,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推进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规则的统一和完善。(政策法规局、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产权管理局,年内完成)
  (十四)加快研究修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推进监事会工作法制化建设。(监事会工作局、政策法规局,年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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