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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国资发纪检[2011]56号)


各中央企业,委内各厅局,各直属单位、直管协会:
  2011年3月25日,国务院召开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总结了2010年反腐倡廉工作取得的新进展,提出了2011年政府反腐倡廉建设的重点任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重要意义
  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是在“十二五”开局之年和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的形势下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贯彻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精神,针对当前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突出问题,重点部署了治理领导干部以权谋私和渎职侵权问题、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遏制奢侈浪费和形式主义等三个方面的工作,体现了实事求是的精神和解决问题的决心。温家宝总理在会上的重要讲话,态度坚决,措施明确,要求具体,对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做好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会议的部署和要求,突出重点、真抓实干、狠抓落实,为做强做优中央企业提供有力保证。
  二、结合国有资产监管实际抓好重点工作
  (一)加强对重要权力的有效制约和监督。
  一是严格禁止干预、操纵招投标活动。有关厅局要指导中央企业完善重大工程和物资(劳务)采购招标相关制度,纠正违规招标行为。不准以任何形式干预、操纵招投标活动,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在招投标活动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为特定关系人谋利益等。
  二是严格落实重大事项管理制度。各厅局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运行规程》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对中央企业的监管。中央企业要严格执行《国资委党委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党委纪检[2010]177号),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等规定,不准违规办理投资、企业改制、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转让等事项,不准超越职权或违反程序干预和插手下级企业投资、改制、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事项;严格执行《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5号)的有关规定,规范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加强涉及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防止内幕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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