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非因公务着制式服装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的;
(五)有其他损害检容风纪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检务督察人员在督察中发现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警用车辆的,应当现场处置,必要时可以暂扣警用车辆:
(一)不按规定使用警车,滥用警灯、警报器,不按规定携带警车牌证或者挪用、转借警车牌证的;
(二)私自喷涂警车外观标志,安装警灯、警报器以及伪造、涂改警车牌照的;
(三)非因紧急公务将警车停放在酒店、旅游、文化娱乐等场所的;
(四)警车私用的;
(五)无照驾驶警车和酒后驾驶警车的;
(六)将警车借给非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使用的;
(七)有其他违反警车管理规定情况的。
第二十九条 检务督察人员在督察中发现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违反下列(一)、(二)项规定的,应当责令纠正;违反下列(三)至(六)项规定的,可以当场暂扣枪支、警械:
(一)枪弹库房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
(二)枪弹管理未实行“双人双锁”制度的;
(三)无持枪证而佩带枪支的;
(四)违反规定携带枪支、警械进入禁入区域、场所的;
(五)违反规定配枪和持有警械的;
(六)携带枪支或警械饮酒的;
(七)有其他违反枪支、警械使用管理规定情况的。
第三十条 检务督察人员在督察中暂扣违反规定使用的警车及枪支、警械等警用装备时,应当及时取证,如实记录并向督察长或副督察长报告,填写统一印制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现场扣留凭证》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扣留物品清单》。
第三十一条 检务督察人员对正在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有损检察机关形象的行为有权进行现场处置,要求行为人停止错误行为并说明情况,必要时通知其所在单位领导到场协助处置。
对一般性违规的责任人员,督察人员可以当场责令纠正并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可以通知其所在单位。
对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可以在责令纠正后向被督察单位或者上级单位提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意见和建议。
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者抗拒督察的,可以建议所在单位检察长暂停执行其职务,并在查清事实后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