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高检发纪字[2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已于2010年12月8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的检务督察工作实施细则。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1年1月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检务督察工作,保证检务督察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检务督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依照法律和规定对被督察对象实施督察,保障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严肃检察纪律,确保检令畅通,促进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维护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第三条 检务督察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检察中心工作,贯彻从严治检的方针,坚持在适用法律和纪律上人人平等,坚持预防、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坚持监督检查与促进工作相统一。
第四条 检务督察工作机构及其督察人员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和检察纪律为准绳,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
第五条 各级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的督察。
第二章 检务督察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务督察委员会,由督察长、副督察长和委员组成。其中,督察长一名,由院领导担任;副督察长二名,分别由政治部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委员若干名,分别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