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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等关于部分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注:1、表中1-、2-、3-┅的顺序按专用缴款书顺序列示。
  2、表中“-1”代表进口关税,“-2”代表进口增值税。
  3、专用缴款书号码须完整填写,如(0101)000000000000000000-L01。
  4、文件格式须为EXCEL,电子及纸质文件各一份。

  附件3:(  )省(市、区)准予退税企业有关情况汇总表

  金额单位:万元人民币

序号

企业名称

设立(增资)

时间

接受核查产品

已征税额

 

已核查年限

申请返还税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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