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污染控制(RoHS)不合格品的处置
生产厂应建立文件化的污染控制(RoHS)不合格品处置程序,以防止其被误用或交付。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措施等。
应保存对污染控制(RoHS)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当在交付或开始使用后发现产品污染控制(RoHS)不合格时,生产厂应采取必要的措施,让客户了解情况并协商解决。与客户的沟通和协商过程应有记录。
9 监视或测量仪器
生产厂应 依据 1.2 条 识别的关键过 程确定必 要的监视或 测量仪器,并为产品符合污染控制(RoHS)要求提供证据。
9.1 校准和检定
用于 确定所 生产 的产 品符合 规定 要求 的检验 试验 设备 应按规 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并满足检验试验能力。
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对自行校准的,则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设备的校准或检定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检验人员应能按操作规程要求,准确地使用仪器设备。应保存设备的校准或检定记录。
9.2 功能检查
对用于检验的设备除进行日常操作检查外,还应进行功能检查。
当发现功能检查结果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时,应能追溯至已检测过的产品 。必要时 ,应对这 些产品重新 进行检测。 应规定操 作人员在发 现设备功能失效时需采取的措施。
功能检查结果及采取的调整等措施应记录。
10 包装、搬运、储存和服务
生产厂所进行的任何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污染控制(RoHS)管理的相关要求。
生 产 厂 应 对 包 装 材 料 及 包 装 、 搬 运 、 储 存 等 活 动 对 污 染 控 制(RoHS)的影响进行分析,并进行检测和有效的控制。
生产厂应制定程序,对产品的安装、维修等服务所用的材料和过程进行控制,以预防可能的污染。
附件3
编号:
声明方名称:
声明方地址:
声明方电话:
声明的产品:
我方对以上产品本次 认证委托选用《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RoHS-01:2011)中的认证模式:
□模式二 □模 式三 □模式四
我方 已了解到 本次认证 委托的污 染控制样 品检测可 能并未覆 盖以上产 品所包括的所有材料。
对样品检测未覆盖到 的材料,我方声明:以上产品中铅 (Pb)、汞(Hg)、镉 (Cd)六价铬(Cr(VI))、多 溴联苯(PBBs)、多溴二苯醚(PBDEs)的 含量符合 GB/T 26572-2011《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的限量 要求》标准。
附加支持性信息:
授权签字人姓名和职务:
签 字: 日 期:
附件4
获证前检测抽样数量表
产品材料
总数量 (X)
| 材料中获得国推证书
比例(Y)
| 材 料的最少
抽样比例
| 检测单元
数量范围
|
| Y≤10%
| 100%
| 1-20
|
| 10%﹤Y≤50%
| 80%
| 1-16
|
| 50%﹤Y﹤100%
| 40%
| 1-8
|
| 100%
| 15%
| 1-3
|
| Y≤10%
| 50%
| 10-50
|
| 10%﹤Y≤50%
| 40%
| 8-40
|
| 50%﹤Y﹤100%
| 30%
| 6-30
|
| 100%
| 5%
| 1-5
|
| Y≤10%
| 20%
| 20-100
|
| 10%﹤Y≤50%
| 15%
| 15-75
|
| 50%﹤Y﹤100%
| 10%
| 10-50
|
| 100%
| 2%
| 2-10
|
| Y≤10%
| 15%
| 75-450
|
| 10%﹤Y≤50%
| 10%
| 50-300
|
| 50%﹤Y﹤95%
| 6%
| 30-180
|
| 95%﹤Y﹤100%
| 1%
| 5-30
|
| Y≤10%
| 10%
| 300-800
|
| 10%﹤Y≤50%
| 6%
| 180-400
|
| 50%﹤Y﹤95%
| 3%
| 90-200
|
| 95%﹤Y﹤100%
| 1%
| 30-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