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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9号――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

  8 污染控制(RoHS)不合格品的处置
  生产厂应建立文件化的污染控制(RoHS)不合格品处置程序,以防止其被误用或交付。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措施等。
  应保存对污染控制(RoHS)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当在交付或开始使用后发现产品污染控制(RoHS)不合格时,生产厂应采取必要的措施,让客户了解情况并协商解决。与客户的沟通和协商过程应有记录。
  9 监视或测量仪器
  生产厂应 依据 1.2 条 识别的关键过 程确定必 要的监视或 测量仪器,并为产品符合污染控制(RoHS)要求提供证据。
  9.1 校准和检定
  用于 确定所 生产 的产 品符合 规定 要求 的检验 试验 设备 应按规 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并满足检验试验能力。
  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对自行校准的,则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设备的校准或检定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检验人员应能按操作规程要求,准确地使用仪器设备。应保存设备的校准或检定记录。
  9.2 功能检查
  对用于检验的设备除进行日常操作检查外,还应进行功能检查。
  当发现功能检查结果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时,应能追溯至已检测过的产品 。必要时 ,应对这 些产品重新 进行检测。 应规定操 作人员在发 现设备功能失效时需采取的措施。
  功能检查结果及采取的调整等措施应记录。
  10 包装、搬运、储存和服务
  生产厂所进行的任何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污染控制(RoHS)管理的相关要求。
  生 产 厂 应 对 包 装 材 料 及 包 装 、 搬 运 、 储 存 等 活 动 对 污 染 控 制(RoHS)的影响进行分析,并进行检测和有效的控制。
  生产厂应制定程序,对产品的安装、维修等服务所用的材料和过程进行控制,以预防可能的污染。

  附件3

  编号:
  声明方名称:
  声明方地址:
  声明方电话:
  声明的产品:

序号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商标

1

 

 

 

2

 

 

 

 

 

 

n

 

 

 


  我方对以上产品本次 认证委托选用《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RoHS-01:2011)中的认证模式:
  □模式二      □模 式三      □模式四
  我方 已了解到 本次认证 委托的污 染控制样 品检测可 能并未覆 盖以上产 品所包括的所有材料。
  对样品检测未覆盖到 的材料,我方声明:以上产品中铅 (Pb)、汞(Hg)、镉 (Cd)六价铬(Cr(VI))、多 溴联苯(PBBs)、多溴二苯醚(PBDEs)的 含量符合 GB/T 26572-2011《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的限量 要求》标准。

  附加支持性信息:

  授权签字人姓名和职务:
  签   字:            日   期:

  附件4
  获证前检测抽样数量表

产品材料

总数量 (X)

材料中获得国推证书

比例(Y)

材 料的最少

抽样比例

检测单元

数量范围

 

Y≤10%

100%

1-20

 

10%﹤Y≤50%

80%

1-16

 

50%﹤Y﹤100%

40%

1-8

 

100%

15%

1-3

 

Y≤10%

50%

10-50

 

10%﹤Y≤50%

40%

8-40

 

50%﹤Y﹤100%

30%

6-30

 

100%

5%

1-5

 

Y≤10%

20%

20-100

 

10%﹤Y≤50%

15%

15-75

 

50%﹤Y﹤100%

10%

10-50

 

100%

2%

2-10

 

Y≤10%

15%

75-450

 

10%﹤Y≤50%

10%

50-300

 

50%﹤Y﹤95%

6%

30-180

 

95%﹤Y﹤100%

1%

5-30

 

Y≤10%

10%

300-800

 

10%﹤Y≤50%

6%

180-400

 

50%﹤Y﹤95%

3%

90-200

 

95%﹤Y﹤100%

1%

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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