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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9号――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


  附件2
  生产厂污染控制(RoHS)管理能力要求

  为保证生产厂在设计、采购、生产、产品变更过程中保持对限用物质的管理能力,生产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污染控制(RoHS)管理能力要求。
  1 通用要求
 
 1.1 职责
  生产厂应规定与污染控制(RoHS)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生产厂应在组织管理层中指定一名负责人,该成员除了其他职责外,还应具有以下职责和权限:
  a)负 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污染控制(RoHS)管理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向最高管理者报告生产厂污染控制(RoHS)管理的绩效和任何需 要的需求,并确保污染控制(RoHS)的 相关要求和职责在组织内得到沟通和理解;
  c)确保加贴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d)保证供方了解与之有关的污染控制(RoHS)要求和责任。
  1.2 污染控制(RoHS)管理的风险识别、确定与控制
  生产厂应识别和确定产品中可能存在的有害物质的种类和形式,识别和确定可能引入有害物质的关键过程,评估和确定这些关键过程对产品 RoHS 符合性影响的风险程度, 并根据风险程度进行有效的控制。同时根据变化,及时更新这些信息。
  注:关键过程的识别是指从原材料选择、设计、采购、生产、包装、储存、运输、服务等从入厂到出厂的所有相关过程的识别。
  1.3 资源
  生产厂应根据污染控制(RoHS)管理的风险识别和控制的要求,确定并提供需要用于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污染控制(RoHS)管理体系所需的资源,包括人力资源、设备和工作环境。
  生产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对产品污染控制(RoHS)有影响的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配备必要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标准要求的产品;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工作环境。
  2 文件和记录
 
 a) 生产厂关于污染控制(RoHS)管理的文件和记录的要求应是构成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应符合 GB/T 19001 的相关要求。
  同时应包括以下文件或记录:
  b 生产厂识别和确定的所有可能引入有害物质的关键过程和控制所需的文件,包括记录;
  a) 生产厂针对认证产品识别和确定的有害物质管理的清单;
  b) 生产厂建立的关于限用物质减少和/或消除管理计划,可包括减少或消除限用物质目标、控制措施和时间表。
  生产厂应保留设计、生产、检验、服务等过程及其产品满足污染控制(RoHS)要求提供证据所需的记录。污染控制(RoHS)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污染控制(RoHS)记录应有适当的保存期限。除以下记录外,通常为 2 年。

序号

项    目

保存期限

1

样品检验报告和抽样检验报告

与证书有效期相同

2

污染控制(RoHS)关键过程的识别、 确

定和控制的记录

与证书有效期相同

3

材料和零部件变更记录及批准记录

与证书有效期相同

4

设计记录

与证书有效期相同


  3 设计及变更
 
 认证产品的设计文件应充分考虑污染控制(RoHS)相关要求(包括法律、法规、标准、客户要求等),并在实施前得到污染控制(RoHS)相关负责人的批准。发生设计更改时应进行污染控制(RoHS)相关的有效评审、验 证和/或确 认,在实施前 确保符合认 证机构对变更 的相关规定,并得到污染控制(RoHS)相关负责人的批准。
  4 污染控制(RoHS)零部件和材料的采购和进货检验/确认
  生产厂应确保采购零部件和材料的有害物质含量符合规定要求。
  对 供方及 采购零 部件和 材料的 控制类 型和程 度取决 于其对 最终产 品影响的风险程度。生产厂应制定评价和选择供方的准则,依据准则评价和选择供方,并建立和维护合格供方和产品名单。
  生产 厂应确 保对 供方 在实施 可能 导致 产品有 害物 质含 量变化 的变更进行有效的控制。
  生产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影响 RoHS 特性的零部件和材料的检验/确认的文件化程序。
  对于已获得国推污染控制认证的零部件和材料,可以直接确认。
  对非获证的零部件和材料,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方法、频次和判定准则等。以确保零部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
  生产厂应保存涉及污染控制(RoHS)零部件检验/确认记录。
  5 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生产厂应根据 1.2 条识别的关键过程策划和确定生产过程的控制措施,包括涉及污染控制(RoHS)关键工序(包括生产和检验)的确定、关键工序的作业指导书及其操作人员应具备的能力,从而使生产过程受控。
  6 出厂检验
 
 生产厂应依据 1.2 条识别的关键过程策划和确定产品出厂检验的控制措施。适用时,生产厂应依据批次和产量确定抽样比例,在出厂时抽取获证的最终产品进行限用物质含量的检测。对于检测结果在临界点附近的产品,生产厂应增加抽样的数量,如发现不合格情况,应采取追溯措施,确定不合格材料的同批次供应品或同工艺产品是否存在问题,并启动污染控制(RoHS)不合格品的处置程序。
  出货应有污染控制(RoHS)相关负责人的批准。
  生产厂应保存确认和检验的记录。对送交第三方实验室完成的检测,生产厂应保存检测报告。
  7 标识和追溯性
 
 生产厂应建立一个可追溯系统,对影响污染控制(RoHS)的零部件、材料、产品和过程进行标识,通过对入货检验、生产过程、出厂检验、储存、服务等阶段进行的监控,使得在适当的阶段能够追回不合格的产品。
  涉及污染控制(RoHS)的标识应具有唯一性。以避免涉及污染控制(RoHS)的产品与其他产品混用。生产厂应控制和记录这种标 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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