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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9号――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

  5.3 认证证书的暂停/恢复、撤销和注销
  认证证书的暂停、恢复、撤销和注销的要求由认证机构制定公开文件并予执行。

6. 自愿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本规则覆盖产品可以单独加施国推污染控制认 证标志,认证标志的式样由基本图案、认证机构识别信息(见下图,“ABCDE”代表认证机构简称)组成。
  图1:国推污染控制认证标志图(略)
  认证标志的核准、制作、发放等工作由发证的认证机构负责。认证标志的使用应遵守国家对认证标志使用的相关规定。

7.收费

  认证收费由相关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1 可选用认证模式二的部件及元器件

序号

产品名称

1

电容器

2

电阻器

3

斩波器

4

传感器

5

电感器

6

振荡器

7

环形器

8

隔离器

9

限幅器

10

频率控制和选择用元件

11

电子印制电路板

12

敏感元件及传感器

13

面板元件

14

硒堆、硒片

15

石英晶体器件

16

电声器件零部件

17

电子陶瓷零件

18

电子管

19

电子束管

20

显像管配件

21

电光源

22

PDP 屏

23

LCD 屏

24

光电管

25

光电倍增管

26

X 射线图像增强管


27

电子倍增管

28

摄像管

29

光电图像器件

30

显示器件

31

发光器件

32

光敏器件

33

光电耦合器件

34

红外器件

35

激光器件

36

光电耦合器件

37

光电探测器件

38

发光二极管

39

激光器件

40

光通信器件

41

半导体二极管

42

半导体三极管

43

敏感器件及传感器

44

半导体制冷器件

45

电力半导体器件(5A 以上)

46

集成电路

47

微特电机

48

电池

49

墨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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