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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9号――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

  若该材料不在抽样材料中,则应按照 GB/T 26572-2011 标准对成品进行拆解,然后进行化学检测确定被测材料的符合性。
  优化检测:对于按照模式三认证的自送样品,使用 XRF 对检测样品进行初筛测试,初筛测试范围为 GB/T 26572-2011 附录 D 表 D.1 中限用物质存在的可能性为“H”的所有情况和实验室有 理由判断限用物质存在的可能性的情况,对初筛中结果是 X(不确定)的材料,进行化学检测确定被测材料的符合性。若该材料不在送样材料中,则应按照 GB/T 26572-2011 标准对成品进行拆解,然后进行化学检测确定被测材料的符合性。
  4.3.3 样品检测报告
  样品检测报告应对该报告所覆盖的产品有准确、清晰、完整的描述。样品检测报告中应对测试点有清晰的描述。
  实验室完成检测后,样品检测报告还应寄送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分别留存。
  4.4 初始工厂检查(仅适用于模式四)
  4.4.1 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生产企业对污染控制物质的管理能力。
  4.4.1.1 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由认证机构派审查员对生产企业按照《生产企业污染控制管理能力要求》(见附件 2)进行检查。
  4.4.2 初始工厂检查时间
  在生产企业首次申请(证书被撤销的,应视同首次申请)时开展初始工厂检查,初次工厂检查抽取的样品送实验室检测。
  工厂检查的时间根据生产企业的生产规模和分布情况,一般每个生产场地为 1 至 4 个人日。
  4.5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5.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由认证机构负责组织对样品检测、工厂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由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个申请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
  4.5.2 认证时限
  认证时 限是指 自受理 认证之 日起至 颁发 认证证 书时止 所实际 发生的工作日,其中包括样品检测时间、工厂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
  整机、组件样品检测时间不超过:(1)初筛 15 个工作日;(2)材料化学检测样品 10 个工作日;(3)报告整理和出具为 10 个工作日。(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起计算)
  部件及元器件、材料样品检测时间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包括出具检测报告时间。(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起计算)
  工厂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一般为 5 个工作日,以审核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生产企业提交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 5 个工作日。
  4.6 获证后的监督
  4.6.1 获证后监督的内容
  获证后的监督包括抽样检测和污染控制保证能力监督检查(必要时),以及认证机构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的有效的跟踪调查。
  4.6.2 抽样检测
  认证机构可在证书有效期内随时、多次安排对获证产品的抽样检测,抽样检测 的样品可以 在生产线、仓 库、市场/ 销售网点、 客户端等的任何环节抽取。
  原则上,对组成成品的材料、部件和元器件、组件已经单独获得国推污染控制认证证书的,不做抽样检测(在产品组成全部材料均获得国推污染控制认证证书的情况下,依据附件 5 抽取)。抽样数量依据附件 5 内容确定。每种材料抽取的数量应保证大于材料进行检测的最小用量。对于没有认证证书撤销经历的生产企业,若采用模式四申请认证时,认证机构在认证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酌情减少“抽取检测单元数量”(减少的“抽取检测单元数量”不应低于附件 5 中所对应的最低方案)。
  原则上,认证机构应对通过本机构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在证书有效期内安排至 少一次/年 的抽样检测, 且抽样检测 和获证前检测 应安排在不同 的实验 室实施 。抽样 和检测 的具体 要求由 认证机 构另行 制定。
  抽样检测费用由被抽查企业承担。
  4.6.3 污染控制保证能力监督检查
  4.6.3.1 污染控制保证能力监督检查时间、频次发生下述情况之一认证机构应开展监督检查:
  (1)在获证前检测中有不合格情况发生;
  (2)抽样检测中发现不合格现象;
  (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管理体系等,可能对产品符合性产生影响;
  (4)获证产品 在各类国家和地方质量监督抽查中 发现不合格现象;
  (5) 获证生产企业被曝光或 被举报出现不符合情况 ,并经确认有可能是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的过失时;在以上第 4 和第 5 中情况下认证机构应增加监督频次。
  4.6.3.2 污染控制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的内容
  按照《生产企业污染控制管 理能力要求》(见附件 2)规 定内容进行。
  4.6.4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获证产品监督检查合格的,方可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
  对抽样检测结果出现不合格的情况,按照附件 6 规定进行处理。
  对在生产企业污染控制保证能力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的,应在 3 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认证机构应根据情况暂停/撤销获证产品的认证 证书。获证 产品在认证证 书暂停期间 /撤消后应 停止使用认证标志。认证机构应采取有效方式对外公布认证证书暂停/恢复、撤销等信息。
  对拒绝接受抽样检测和必要时监督检查的,认证机构应撤销该生产 企业对 应的所 有认证 证书。 对撤销 认证证 书的, 所有认 证机构 在12 个月内不接受其任何认证申请。
  4.6.5 认证机构的跟踪调查
  认证机构应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的要求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并根据跟踪调查的结果对认证证书的状态进行相应处理。

5.认证证书

  5.1 认证证书的保持
  5.1.1 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 5 年(以 ODM、OEM 方式获得的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应为 ODM、OEM 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在证书有效期内,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不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当认证规则要求(如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规定期限换证,超过规定期限未换发的认证证书,由认证机构予以注销并自行失效。
  5.1.2 认证产品的变更
  获证后的产品,如果其产品中使用的材料、部件及元器件、组件发生变更时,生产企业可以按照自身的变更审批流程自行变更。自身的变更审批流程应符合附件 2 中要求。
  5.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5.2.1 扩展的申请
  认证证书持有人需要扩展已经获得认证产品单元的覆盖范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扩展申请。
  5.2.2 扩展的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当不涉及主要生产工艺变化时,可针对差异部分提供可以认可的样品检测报告。
  认证机 构根据 认证委 托人的 要求单 独颁 发认证 证书或 换发新 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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