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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9号――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

  3.2 文件审查
  3.3 样品检测
  3.4 初始工厂检查(仅适用于模式四)
  3.5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6 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申请
  认证委 托人向 经国家 认证认 可监督 管理 委员会 与工业 和信息 化部共同确认的认证机构提出申请。
  4.1.1 申请单元划分
  根据相同生产场地、相同产品类别、相同加工工艺的基本原则划分申请单元,同一个申请单元可以包含若干产品型号,原则上应明确同一单元内产品的具体型号。当以多型号产品作为同一单元申请认证时,按下列原则划分申请单元。
  4.1.1.1 整机、组件、部件和元器件产品的申请单元划分当各型号产品所使用的材料检测单元有差异,需确定一个主检型号,当其他型号相对于主检型号的材料检测单元差异比例小于 10%且差异总数量小于 200,则可划分为同一申请单元。此时,认证委托人应提供一份详细、明确的各型号之间所用材料的差异说明。原则上一个申请单元包含的产品型号不超过 10 个(系列产品的材料组成无差异时可放宽)。
  4.1.1.2 材料产品的申请单元划分
  材料产品以系列产品申请认证时,同一系列各型号所使用的配方原材料种类应相同,但不影响产品中限用物质含量的配方原材料配比可以不同。
  4.1.2 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
  (1)生产企业污染控制管理体系相关管理文件(按照附件 2 要求提供,不适用于模式四);
  (2)申请产品的污染控制供 方符合性声明(选用模式二 、模式三、模式四时,需按照附件 3 格式提供);
  (3)在同一申请单元内申 请多个型号时,各个型号产 品之间所用材料的差异说明;
  (4)产品的组成材料/部件及元器件/组件已经获得的有效国推污染控制认证证书的复印件/证书号(如果有);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各类体系认证证书(如果有);
  (8)其它需要的文件。
  4.1.3 申请受理
  认证机构在受理申请时,应与认证委托人约定双方就申请认证相关的责任安排。
  4.2 文件审查
  文件审查主要针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以上申请文件,通过认证机构的审查确定以下内容:
  (1)通过对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和生产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文件的审查,确定相应的组织机构资质 的 存 在 性 以 及 合 法 性 , 并 应 确 定 产 品 商 标 的 归 属 权 关 系 以 及OEM/ODM 的知识产权关系。
  (2)通过对认证委托人提供 的产品及系列的差异性说明 ,确认产品的单元划分是否正确。
  (3)对不含有初次工厂检 查的认证模式,通过认证委 托人提供的生产企 业污染 控制管 理体系 相关管 理文件 内容以 及各类 体系认 证证书(如果有),确认生产企 业污染控制管理体系是否 满足认证的相应要求。
  (4)通过对申 请认证产品污染控制符合性声明以 及生产者(制造商)和认证机构的责任安排协议书内容审查,确认本次申请是否在认证风险控制范围内。
  4.3 样品检测
  国推污 染控制 认证样 品检测 工作应 由经 国家认 证认可 监督管 理委员会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确认的实验室完成。
  4.3.1 送样/抽样检测
  4.3.1.1 送样/抽样原则
  送样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该样品应能覆盖申请单元中包含的所有型号和材料。同时,送样还应符合认证机构对核查单元内产品差异所提出的相关要求。
  抽样应 在认证 机构与 认证委 托人双 方共 同认同 并约定 的场所 进行。
  认证委托人应对送样/抽样样品的真实性负责。送样 /抽样但未涉及检测的产品组成材料,认证委托人应按照附件 3 提供对这些组成材料的自我声明,以证明其限用物质含量的符合标准要求。
  4.3.1.2 送样/抽样数量
  对于按模式一申请的认证,检测样品由认证委托人负责按送样原则(4.3.1.1)选 送,认证 委托人对 选送样品负 责。选送 样品的数 量应符合检测最小需求量材料 1 套(对每种检测单元,固体不少于 50g,液体不少于 50ml,以下同此要求)。
  对于按模式二和模式四申请的认证,由认证机构委派的人员按抽样原则(4.3.1.1)抽取最终完成成 品1套,以及符合检测最小需要量的材料1 套,材料的抽取数量应保证不少于附件4中规定的最少检测单元比例数,抽取的样品封样后送实验室检测。对于没有认证证书撤销经历的生产企业,若采用模式四申请认证时,认证机构在认证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酌情减少“材料的最少抽样比例”和“检测单元数量”(减少的“材料的 最少抽样比例”和“检测单 元数量”不应低于附件 4 中所对应的最低方案)。
  对于按 模式三 申请的 认证, 检测样 品由 认证委 托人按 送样原 则(4.3.1.1)选送。对自行选 送样品的数量,整机和组件应提交 2 套成品;对 GB/T 26572-2011 附录 D 表 D.1 中确定的 PBBs、PBDEs、Cr(VI)三种物质存在可能性为“H”的材料,另送符合检测最 小需要量的材料 1 套 。
  如果组成产品的材料、部件及元器件、组件已经获得国推污染控制认证证书,则这些材料、部件及元器件、组件不需要单独送样。
  4.3.1.3 检测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样品检测报告签发后,样品由实验室封存留样 3 个月,3 个月内不予退样,3 个月后可按照厂家要求妥善处理。相关资料应由认证机构在认证证书失效后保留 5 年。
  4.3.2 样品检测的适用标准、项目及方法
  4.3.2.1 适用标准
  限值和拆解要求按照 GB/T 26572-2011检测方法按照 GB/T 26125-2011
  4.3.2.2 检测项目
  (1)铅(Pb)
  (2)镉(Cd)
  (3)汞(Hg)
  (4)六价铬 Cr(VI)
  (5)多溴联苯(PBBs)
  (6)多溴二苯醚(PBDEs)
  4.3.2.3 检测规则
  对相同产品类别、相同生产场地、相同加工工艺的不同申请单元的相同材料,不做重复检测。
  除证后监督抽样检测外,对于产品中使用的材料、元器件和部件、组件已经获得国推污染控制认证的,将直接采信认证结果,不再进行测试。
  在检测中发现不合格的情况,实验室出具不合格报告,及时通知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并由认证机构决定是否对申请认证的产品再次送样/抽样进行补充检测。
  型式试验:对于按照模式一认证的样品,先使用 XRF 对检测样品进行初筛测试,对初筛中结果是 X(不确定)的材料,进行化学检测,以确定被测材料的符合性。
  抽样检测:对于按照模式二、模式四认证,以及证后监督抽样的样品,先使用 XRF 对抽样的成品和材料样品进行初筛测试,对初筛中结果是 X(不确定)的材料,进行化学检测确定被测材料的符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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