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1年第19号)
为配合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制度的实施,国家认监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本着“提高工作效率、合理优化成本、确保结果有效、控制认证风险”的原则,组织编制完成了《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见附件),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编号:CNCA-RoHS-0101:2011
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
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
2011-08-25 发布
2011-11-01 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1适用范围
2认证模式
2.1 模式一
2.2 模式二
2.3 模式三
2.4 模式四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1 认证的申请
3.2 文件审查
3.3 样品检测
3.4 初始工厂检查(仅适用于模式四)
3.5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6 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申请
4.1.4 申请受理
4.2 文件审查
4.3 样品检测
4.4 初始工厂检查(仅适用于模式四)
4.5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6 获证后的监督
5认证证书
5.1 认证证书的保持
5.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5.2 认证证书的暂停/恢复、撤销和注销
6 自愿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7 收费
附件 1
附件 2
附件 3
附件 4
附件 5
附件 6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认证实施规则
1.适用范围
本实施 规则适 用于国 家统一 推行的 电子 信息产 品污染 控制自 愿性认证(以下简称“国推污染控制认证”)产品目录中的整机、组件、部件及元器件、材料的污染控制认证。
注:本规则“污染控制”是指为减少或消除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而采取 的措施。( 源自《电子 信息产品污 染控制管 理办法》)
本规则“污染控制认证”其实质是依据标准,对为减少或消除电子信息产品中所含有的六种有 毒有害物质 或元素而采 取措施的有 效性予以 证明的合格 评定活动。
2. 认证模式
本规则认证模式有以下四种。其中模式二、模式三、模式四中需结合供方符合性声明(以下简称“自我声明”)实施。
2.1 模式一
对于部件及元器件产品、材料产品适用于模式一:
型式试验(详见 4.3.2.3) + 获证后监督
2.2 模式二
对于本规则附件 1 表中的部件及元器件产品可适用于模式二:
抽样检测(详见 4.3.2.3) + 获证后监督
2.3 模式三
对于整机产品和组件产品(以下简称“复杂产品”)适用模式三:
优化检测(详见 4.3.2.3) + 获证后监督
2.4 模式四
对于本规则范围内的所有产品,均可适用模式四:
抽样检测(详见 4.3.2.3) + 初始工厂检查 + 获证后监督(注:除认证委托人主动申请认证产品使用模式四的情况外,认证机构有可能在本认证规则允 许的前提下 ,对认证委 托人提出限 制其认证 产品仅适用 模式四的要 求)
表1 各认证模式要素一栏表
| 样品检测
| 初始工
| 获证后
|
|
| 送样
| 抽样检测
| 自我声明
| 厂检查
| 监督
|
|
模式一
| √(型式试验)
|
|
|
| √
| 部 件 及 元器 件 产
品、材料产品
|
模式二
|
| √
| √
|
| √
| 附件 1 表中部件
及元器件产品
|
模式三
| √(优化检测)
|
| √
|
| √
| 整 机 类 和组 件 类
(复杂产品)
|
模式四
|
| √
| √
| √
| √
| 本 规 则 范围 内 的
所有产品
|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1 认证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