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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局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局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的通知

  注:1、针对内容是指意见所针对的规章内容,可以是具体条款也可以是整体内容;
  2、意见内容是指意见的具体内容;
  3、意见来源是指意见提出单位或者个人;
  4、意见来源类别包括监管部门、行政相对人、专家
  5、意见针对标准是指六类评估标准:合法性、协调性、合理性、可操作性、规范性、实效性

  附件三:
  民航立法信息调查表

  规章名称:
  意见来源:□ 监管部门 □ 行政相对人 □ 其他  

指标

标准

存在的问题

制度合理性

立法必要性是否充分,是否可以由企业自我约束或者其他法规解决问题,而不必制定规章

 

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原则

 

是否兼顾持续安全和行业发展的需要

 

规章是否超前

 

行政许可是否必要

 

行政处罚是否适当;是否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规章适用是否考虑了地域差异性

 

措施合理性

是否侵犯企业自主经营权

 

义务性规定是否对行政相对人要求过高

 

是否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行政许可程序是否合理

 

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理

 

行政强制措施是否适当

 

操作性

执法体制、机制、措施是否明确、具体、高效、便捷

 

配套规范性文件、标准是否完善

 

执法机关能否执行

 

行政相对人能否遵守

 

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度

 

实效性

执行情况是否达到立法预期效果

 

规章执行是否造成其他负面影响

 

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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