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建筑节能示范监督检查工作要求》的通知
(建村函[2010]165号)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扎实推进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建筑节能示范工作,我部制定了《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建筑节能示范监督检查工作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
联系人:王旭东
电 话:010-58934706
传 真:010-58933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
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建筑节能示范
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关于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指导意见》(建村〔2009〕84号)、《
关于做好2010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建村〔2010〕63号)和《
关于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建筑节能示范的实施意见》(建村函〔2009〕167号),为加强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建筑节能示范监督检查工作,保证建筑节能示范的顺利实施,确保节能示范项目的示范效果,按照《严寒和寒冷地区农村住房节能技术导则》要求,参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建筑节能示范,是指在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范围内,东北、西北、华北等三北地区和西藏自治区结合危房改造所开展的建筑节能示范,简称节能示范,节能示范所在县简称试点县。
第三条 节能示范的内容主要是墙体、门窗、屋面、地面等农房围护结构保温所采用的节能措施,也包括同时进行的其它节能改造措施。
第四条 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建筑节能示范每年进行中期检查和竣工检查,中期检查应在9月底以前结束,竣工检查应在12月底以前完成。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负责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建筑节能示范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对全部节能示范的中期检查和竣工检查,指导、监督各地节能示范检查,组织专家组开展实地检查和抽查。
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示范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本省区节能示范中期检查和竣工检查,指导、监督本省区节能示范检查,组织开展实地巡查和抽查。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上级要求组织本市节能示范中期检查和竣工检查,督促指导各试点县按要求落实好节能示范工作。
各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要求做好本县节能示范监督检查,开展节能示范项目巡查和抽查,指导乡镇自查,组织节能示范验收,汇总节能示范项目改造前、改造中和改造后的资料,按扩大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要求填报节能示范相关信息。
第二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六条 中期检查的内容包括:节能示范的组织工作、节能示范实施进展、节能技术指导情况、节能示范监督检查情况。
竣工检查的内容包括:节能示范任务完成情况、节能技术措施落实情况、验收记录及验收资料、典型节能示范项目节能技术检测。
第七条 对节能示范组织工作的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节能示范年度计划任务分解和布置情况;
(二)节能示范的政策和要求的执行情况;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否设专人负责节能示范工作。
第八条 对节能示范实施进展的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方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
(二)节能示范点的布局;
(三)节能示范开工情况;
(四)节能示范竣工情况。
第九条 对节能技术指导情况的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否按要求成立了农房建筑节能技术指导组;
(二)是否制定了农房建筑节能技术方案,是否按方案实施;
(三)组织人员培训、进行节能示范宣传和节能技术推广情况;
第十条 对节能示范监督检查情况的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否按要求开展了工作检查;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否按要求组织了巡查和抽查;
(三)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否按要求指导乡镇自查;
第十一条 对节能示范任务完成情况的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节能示范竣工情况;
(二)节能示范验收情况;
(三)节能示范施工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方案和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 对节能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严寒和寒冷地区农村住房节能技术导则》有关要求的执行情况;
(二)按照农房建筑节能示范技术方案落实节能措施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