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开展教育传播活动
与教育部门密切合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机制,在学校、社会广泛开展国家级代表性项目教育宣传活动,促进青少年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保护工作。
(五)突出整体性保护
注重保护国家级代表性项目的珍贵实物、场所、原材料等及其所依存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对项目实施系统性、整体性保护。
二、加强监督检查,实施国家级代表性项目的动态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规定:“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保护规划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为此,要加强对国家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国家级代表性项目的检查、监督、奖励和退出机制,维护国家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严肃性、权威性。
(一)建立定期自查、报告机制
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和项目保护单位要建立国家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的定期自查和报告制度。每年年底前,对国家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的进展情况,特别是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和传承情况、经费使用情况、传播展示情况等,进行认真检查。发现保护规划未有效实施、保护措施不当、出现问题的,应及时纠正、处理。各省(区、市)文化厅(局)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国家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总体情况和每个项目的存续情况与保护工作评价报送文化部。
凡因自然灾害、工程建设等原因导致或可能导致国家级代表性项目受到严重损害的,国家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当地文化行政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并经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向文化部报告;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去世的,也应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报告;国家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的典型经验,可专门向文化部报送。
(二)建立督促检查和社会监督机制
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文化部将组织专家对各地国家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和重点督查。通过督查,对国家级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进行评估,实施动态管理。
探索建立国家级代表性项目保护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