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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合同指引》的通知

  您应当了解期货及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基础知识、业务特点、风险特征和相关业务规则等内容,认真阅读并理解期货投资咨询合同的内容。
  三、关于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您应当知晓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过程中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对期货投资咨询服务能力进行虚假、误导性宣传,欺诈或误导客户;
  (二)向客户做获利保证,或者约定分享收益或共担风险;
  (三)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四)利用期货投资咨询活动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进行内幕交易,或者传播虚假、误导性信息;
  (五)利用研究报告、资讯信息为自身及其他利益相关方谋取不当利益;
  (六)接受客户委托代为从事期货交易;
  (七)以个人名义为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八)以个人名义收取服务报酬;
  (九)提供风险管理服务的,夸大期货的风险管理功能;
  (十)提供研究分析服务的,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十一)提供交易咨询服务的,就市场行情作出确定性判断;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其他行为。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出现上述行为的,您可以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本人/本单位已阅读并完全理解以上各项内容。

客户(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合同必备条款

  期货公司开展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期货投资咨询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应载明客户和期货公司的相关信息。
  二、合同应载明期货公司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方式、内容等。
  提供风险管理顾问服务的,应载明服务的范围、总体目标、客户对咨询建议的要求等内容。
  三、合同应载明客户的声明与保证,至少应当包括:
  (一)客户声明已阅读并理解《期货投资咨询风险揭示书》、《期货投资咨询客户须知》和期货投资咨询合同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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