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入选师资队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
(二)具备较强的专业理论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对文化市场管理或行政执法工作有深入研究;
(四)具有在省级以上培训班授课的经历;
(五)语言表达和逻辑思维能力强,能使用普通话教学;
(六)身体健康,能完成安排的培训授课任务。
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条件聘用。
第八条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向文化部推荐师资人员。
第九条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组织的文化市场管理或执法业务培训,优先从师资队伍中聘用授课教师。
第十条 师资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优先参加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组织的文化市场管理和执法业务培训、调研、交流等活动;
(二)提出教学研究、培训组织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三)所在单位为其教学活动提供应有的工作条件;
(四)获取一定的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 师资人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编写课件,提高教学质量;
(二)加强调查研究,增强教学实效;
(三)每年度完成不少于3次地市级以上培训班授课任务;
(四)及时报告与教学有关的工作动态,接受教学评估和考核。
第十二条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定期组织师资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教学研讨等活动。
第十三条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定期对普通师资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一)政治思想,包括政治态度和职业道德;
(二)业务水平,包括专业知识水平和教学能力;
(三)工作态度,包括履行教学职责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四)工作成绩,包括教学次数、教学质量、培训班等级及有关研究成果、论文专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