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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培训师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培训师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办市发〔201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为贯彻落实文化部《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培训规划(2011-2015年)》,规范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培训师资管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培训师资队伍,我部制定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培训师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培训师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培训师资管理,按照素质优良、结构合理、资源共享、动态管理的原则,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根据文化部《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培训规划(2011-2015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部负责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培训师资(以下简称师资)队伍的组建工作,为师资人员颁发《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培训师资聘书》,对表现突出的师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指导地方各级师资队伍的管理。

  第三条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负责师资人员的选拔、培训、考核等日常工作,在文化部网站和中国文化市场网建立师资人员数据库。

  第四条 师资人员分普通师资和特聘师资。普通师资一般从地方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聘任。特聘师资一般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央党政机关等单位聘任。

  第五条 普通师资采取单位推荐、试讲评价和综合评审等方式选聘。

  特聘师资由单位推荐,文化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聘。

  第六条 师资人员授课类别涵盖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物、版权等领域的管理和执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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