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培训中心关于发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销员从业资格登记证书》及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销员从业资格登记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培训字[2007]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继续贯彻执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人字[2003]46号)和商务部培训中心《关于具体实施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培训字[2003]067号)文件精神,保证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注册制度的顺利实施,受商务部人事司的委托,我中心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销员从业资格登记证书》的印制工作,现发送给你们,请按照有关文件继续做好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工作。同时,为明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销员从业资格登记证书》的管理,特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销员从业资格登记证书管理办法》,一并印发给你们(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商务部培训中心
二00七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销员从业资格登记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国际商务职业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销员从业资格登记证书》的申领、发放和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外销员从业资格登记证书是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进行登记注册的重要证件。经登记的证书,是持证人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符合《
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申请注册条件的人员,在向本省(区、市)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登记机构申请注册登记时,可以申领外销员从业资格登记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销员从业资格登记证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同为持证人员的有效证件。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销员从业资格登记证书》由商务部培训中心统一制作、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