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批准恢复通辽市环境科学研究所等13家环评机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环办函[2011]1022号)
通辽市环境科学研究所,蚌埠市环境影响评价中心,淮北市环境科学研究所,海南环境科技经济发展公司,自贡市环境科学研究所,福建省化学工业科学技术研究所,海南寰亚生态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湖南海利工程咨询设计有限公司,黑龙江大学,济源蓝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工业大学,贵港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根据我部《关于2009年度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抽查情况的通报》(环办〔2010〕90号)和《关于河北省工程咨询研究院等25家机构环境影响评价问题处理意见的通报》( 环办〔2011〕44号 )的要求,各有关单位进行了内部整改。经核查,各有关单位通过内部整顿和学习,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重要性有了较深刻的认识,在内部管理方面采取了有效的改进措施。现整改期已满,我部批准你们恢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自即日起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内承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工作。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切实抓好各项质量保证措施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落实,进一步提高业务水平,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从源头上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保障人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