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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推选全国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推选全国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教学司〔201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自2001年实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以来,在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的共同努力下,逐步完善学历证书注册制度,健全注册管理系统,回登1991年至2000年已颁发学历证书,补充毕业生电子图像内容等。在此基础上,又逐步实施了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建立起高等教育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全程动态的学籍学历电子网络管理体系,为维护国家学历制度的严肃性,规范高等学校招生办学行为,促进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也为毕业生就业、社会服务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为鼓励十年来全国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战线为此做出的努力,激励工作战线同志的工作热情和对国家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事业的奉献精神,请各地推选全国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推选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选范围
  1.先进集体:推选范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学校主管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的部门,包括电子注册、毕业生图像信息采集及学历认证等部门。主管工作类别含普通、成人、研究生、网络教育,主管不同类别、不同层次学籍学历工作但属同一单位的部门可在总名额范围内分别申报。
  2.先进个人:推选范围为在上述部门中专职从事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推选条件
  1.先进集体
  (1)坚持高等教育方针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措施得力,工作成绩显著。
  (2)工作主动,积极配合,认真探索各类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并被采纳。
  (3)职责分明,报送数据及时、准确,高质量完成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毕业生图像信息采集和学历证书等各环节具体工作。
  (4)积极开展高等教育学籍学历注册制度的宣传和咨询活动,热情为学生、用人单位和社会大众服务。
  (5)在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中,制度健全、工作规范、审核认真,总体错误率低,无多报、虚报等违规行为。
  2.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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