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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

  (14)大力开展人民调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建立、完善村级民事和经济纠纷调解网络,特别是要加强相邻地区、流动人口聚居区调解组织的建设。要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要当好基层人民政府、群众自治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运用调解、代理等手段,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依法化解社会矛盾。
  (15)深入开展普法教育,要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大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文化馆、站和村(居)委会文化活动室的作用。强化图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市场的管理。要大力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道德教育,做好对在校生特别是流失生的教育工作,发动有关单位密切配合,把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紧密结合起来。要通过法制教育中心等形式强化对轻微违法人员的法制教育。
  (16)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宣传工作。大力宣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措施和工作成效,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综合治理工作。宣传、推广基层单位的先进经验,促进综合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宣传、表彰见义勇为的英雄模范人物,弘扬正气,努力形成维护治安人人有责的社会舆论环境。
  (17)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减少重新犯罪。加强就业指导和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尽可能创办一些过渡性的安置基地,提高安置率。健全基层帮教组织,动员社会各界人士关心、支持和参与安置、帮教工作,调动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内在积极因素,减少外界对他们的消极影响,巩固改造成果。
  (18)积极推进基层依法治理的活动,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要求,体现在村规民约、居民守则等基层群众自律性的章程之中,形成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机制,广泛开展创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机制,广泛开展创建“治安先进乡镇”、“治安先进单位”、“安全文明小区”等活动。各种形式的创建、达标活动要因地制宜,制定的标准要切合实际,内容要科学、合理,考核办法要简便、务实,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进村、入户、到人。
  四、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19)各级党政领导要充分认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县(市、区)和乡镇、街道两级党委、政府(办事处)对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负有重要的责任,尤其应当下大力气把这项工作抓好。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的成效列为各级党政领导的工作实绩进行考核。
  (20)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干部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今后五年内,要将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普遍轮训一次。乡镇、街道专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和专职人员,由地(市)、县负责培训。治保会、调解会以及各种群防群治队伍业务骨干的培训,由县(市)、乡镇(街道)两级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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