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清理和制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公安行政处罚的法律文书,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都应当按照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统一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规章规定的公安行政处罚,由公安部制定全国统一实行的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公安行政处罚,由同级公安机关制定法律文书。在
行政处罚法实施后启用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加强执法制度建设,规范执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的实施对公安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了加强和改善公安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水平,各地要对目前公安行政执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切实摸清当前行政处罚中存在的问题。检查的重点是无法定依据乱处罚,处罚时不依法定程序,如随意改变处罚种类,扩大处罚幅度,罚款、没收财物不开单据或者使用非法法定部门制发的单据,将罚没的款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等问题。对发现的问题,要坚决纠正,严肃处理,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同时,结合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和完善各种执法制度,规范各种行政执法行为,改变罚没款与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的利益直接挂钩的做法。通过执法检查,进一步改善和加强公安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全体人民警察的整体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树立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良好的执法形象和执法权威。
七、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指导和监督。 按照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的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对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制度。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指导和监督,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下级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反映,并主动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根据国务院通知要求,各级法制部门要按照本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具体组织、承担对行政处罚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