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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5月28日 公安(199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江泽民主席签署第63号主席令公布,将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和施行,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保障和监督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保障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廉政建设,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担负着国家治安管理和有关行政管理任务,行政处罚法同公安工作关系密切,各级公安机关和全体人民警察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为了切实保证行政处罚法的顺利实施,现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精神,结合公安工作的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和培训,全面准确地理解行政处罚法的各项规定。 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要带头学习行政处罚法,并组织全体人民警察认真学习和执行,尤其是治安、户政、交通、消防、出入境等执行行政处罚较多的部门,要把学习行政处罚法作业重点工作进行部署。各级公安机关要抓紧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以在职学习为主,辅以培训班、讲座、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在9月底前对全体人民警察培训一遍,并通过考试、考核对学习情况进行检查。今后,在各警察院校和各种培训班,都要把行政处罚法列为必修的课程之一。法制部门要在本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好培训工作。通过学习和培训,使全体人民警察深刻领会行政处罚法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行政处罚法的各项规定,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转变观念,严格执法,既要克服目前行政执法中不同程度存在的重处罚、轻教育,重管理、轻服务的倾向,又要防止出现该处罚不处罚,该从重处罚而不从重处罚等放松治安行政管理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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