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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1995年6月16日 民计函〔1995〕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保证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以下简称“三属”)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以下简称“三红”)生活水平随着我国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而提高,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1月1日起提高“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三红”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提高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1994年民政部、财政部确定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元,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一。
  二、“三红”生活补助标准在1994年民政部、财政部确定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5元、15元、10元,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二。
  三、这次提高“三属”、“三红”抚恤补助标准,各地要认真核查,做到不错不漏,专款专用,抓紧落实。请于9月底以前,将此项工作的专题总结报告报民政部、财政部。
  上述提高“三属”、“三红”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一、“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二、“三红”生活补助标准表

附件一:        “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
          对象 │             │
             │             │
标准           │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 病故军人家属
             │             │
居住地          │             │
─────────────┼─────────────┼────────
     农  村    │    55-60    │ 50-55
─────────────┼─────────────┼────────
     小城镇     │    65-70    │ 60-65
─────────────┼─────────────┼────────
     大中城市    │    70-75    │ 65-70
─────────────┴─────────────┴────────

附件二:         “三红”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 红军失散人员
─────────────┼────────────┼─────────
     251     │    135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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