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1995年6月16日 民计函〔1995〕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保证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以下简称“三属”)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以下简称“三红”)生活水平随着我国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而提高,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1月1日起提高“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三红”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提高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1994年民政部、财政部确定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元,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一。
二、“三红”生活补助标准在1994年民政部、财政部确定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5元、15元、10元,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二。
三、这次提高“三属”、“三红”抚恤补助标准,各地要认真核查,做到不错不漏,专款专用,抓紧落实。请于9月底以前,将此项工作的专题总结报告报民政部、财政部。
上述提高“三属”、“三红”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一、“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二、“三红”生活补助标准表
附件一: “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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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 │ │
│ │
标准 │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 病故军人家属
│ │
居住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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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村 │ 55-60 │ 5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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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城镇 │ 65-70 │ 6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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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城市 │ 70-75 │ 6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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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三红”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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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 红军失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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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 135 │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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