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通知
(1996年5月22日 司发通[1996]0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司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公布施行以来,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为保证该法的正确实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力度,进一步做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宣传工作
(一)各级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特别是台商台胞比较集中的地区和城市的法制宣传教育部门,要充分认识依法保护台胞投资权益是促进国家经济建设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的需要,认真对待、积极搞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各地区和各部门在开展“三五”普法过程中,要结合本地台商台胞投资的实际,把学习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摆在应有的位置。在台商台胞相对集中的地区,省、市以下各级普法主管机关要做到学习宣传工作有计划、有安排、有检查和督促。在每年该法颁布日前后,运用法制报告团、文艺宣传、电视专题讲座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普及。要使广大干部群众经常不断地受到依法保护台商台胞投资权益的教育。
(三)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要具有针对性。首行要对领导和管理台商台资的职能部门和干部进行培训,使其掌握该法律的基本内容,确实做到依法办事。其次要配合公安、综合治理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在打击危害台胞投资的敲诈勒索、流氓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中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发挥法律震慑犯罪的作用,要组织台商和台胞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使他们了解自己有哪些合法权益,懂得依法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四)要及时总结交流学习贯彻和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经验,推广一些好做法,使学习宣传工作更加深入,富有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