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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核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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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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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经过本次核查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只有两名的律师事务所,在1996年9月30日前可以继续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但1996年10月1日后仍未能符合条件(即有三名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的,将取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如1996年9月30日前将人员补充至三人以上的,按司发通[1995]116号《司法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对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核查的通知》的要求,重新填写有关材料报司法部律师司和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届时予以审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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