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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外资金清查工作几点意见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外资金清查工作几点意见的通知
 (财监传字〔199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物价局、审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监察厅、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全国清查预算外资金工作正在向纵深发展。但据了解,有些地区和部门在清查数字统计、自查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同时在重点检查过程中也反映了一些需要明确的具体问题。为确保清查数字准确完整,确保自查和重点检查质量,现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财检办字〔1996〕101号文件,财监传字〔1996〕2号、5号文件的规定,如实填报和汇总清查预算外资金各项数字;各部门和单位的领导要层层审核把关,按规定要求进行汇总,绝不允许随意减少或者增加报表数字;财政部在清查工作后期,将组织力量对统计数字的真实性进行抽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不按实填报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所属单位自查情况组织一次复核。对因预算外资金概念不清、范围不明确,造成自查不全面、不彻底的,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明确政策界限,限期进行自查补课;对有意不自查自纠、敷衍了事、甚至边查边犯,顶风违纪的,要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一律按重点检查的政策进行处理,以保证重点检查的严肃性。
  三、财政、审计、物价、人民银行和监察部门,在认真组织搞好本地区预算外资金清查工作的同时,要采取切实措施搞好本部门的自查自纠,在清查工作中起表率作用。发现所属单位自查不认真走了过场的,要限期自查补课,并认真组织力量进行抽查,抽查出的问题,按政策严肃处理。各级财政部门在认真搞好自查自纠的基础上,还要做好充分准备,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对自身的重点检查。
  四、对邮电、铁道、民航、海关系统和交通“三费”(车辆购置附加费、港口建设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电力建设基金(包括电力附加)的重点检查工作,按《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的实施办法》规定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等部门组织部署检查,具体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负责实施;对中央在地方的其他直属单位预算外资金的重点检查工作,各地预算外资金清理检查机构在认真抓好本地区重点检查的基础上,可选择一部分中央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同时将被检查单位名单抄报财政部,并对检查出来的违纪问题提出处理建议,报财政部统一研究处理。
  五、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在组织检查邮电、民航、海关系统的全部项目,以及电力建设基金(包括各种附加)、车辆购置附加费、港口建设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工作中,不但要查资金征收情况,而且要查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无论涉及到哪一个部门、哪一级单位,都要跟踪检查。同时还要对地方政府和部门设立加收的各项基金、附加、收费等项目,一并认真进行检查,对查出来的违纪问题要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地方政府越权设立加收的各种基金、附加、收费等,凡已按国办发〔1995〕25号文件规定清理登记了的,由财政部会同审计署、监察部审核后处理;未按国办发〔1995〕25号文件规定清理登记,但属自查出来的,按滚存结余额上缴中央财政;既未按国办发〔1995〕25号文件规定清理登记,又未认真自查自报、在重点检查中被查出来的,按实际征收数全额上缴中央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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