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单位应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出国团组和人数的精神,组织出国团组必须讲求实效,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各项费用支出的标准及核销要严格按规定执行。出国机票的购买和报销工作要有严格的审核监督机制,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要互相配合,堵塞漏洞,争取优惠票价;机票返还收入全额冲减出国费支出,严禁转作单位“小金库”。
(三)外事接待工作应贯彻礼宾改革的精神,严格执行外宾接待费用开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通常情况下,不为来华外宾提供国际旅费及国内城市间交通费。任何单位不得以变通接待方式等形式将外事接待经费转作单位预算外资金。
(四)在我国境内举办国际会议等重大外事活动应按国际惯例办事,节约经费支出。主办单位通常提供会场及同传设备租金、必要的宴请费、市内交通费、会议材料及其他会务费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突破财政部核定的人员补助标准,不得借机为本单位添置办公设备。
第十四条 各单位每年要分别在7月5日和10月5日前向财政部报送上半年、前三季度预算执行情况表。
第五章 决算与监督
第十五条 各单位外交支出决算应在次年2月10日前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中央决算20天内向各单位批复决算。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报表格式编报外交支出决算,系统、完整地反映本单位外交支出经费使用情况。决算数字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出现以领代报、以拨作支等虚列决算的现象。
银行存款利息、汇价盈余等收入应视同财政拨款,全额增加拨入经费。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认真编写决算说明书。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全年外事工作及预算执行概况、分项支出情况分析、境外固定资产增减变化情况、影响支出重大因素分析、本年与上年支出比较、本年经费管理工作主要成绩与不足、改进外事经费管理工作的措施与建议等。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对内部稽核工作的职责、内容、方法和要求作出明确规定,以保证科学、有效地对凭证、帐簿、报表进行审核,对决算进行内部审计。
第十九条 财政部在加强日常财务监督检查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决算批复工作,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审核,发现有不符合财经法规的,有权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按照《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