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出国费:指用于中央党政机关、人员团体和事业单位出国访问、考察和参加国际活动等经费。包括旅费、伙食费、住宿费、其他费用(包括公杂费、个人零用费、礼品费、服装补助费、办理护照、签证的费用等)。
(三)招待费:指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用于招待来我国访问、考察和参加国际活动的外宾所支出的费用,包括:旅费、伙食费、住宿费、宴请费、杂费(包括租用外宾会谈室、机场休息室费用、参观游览费、礼品费、市内交通费、接待人员电话联络费、服装补助费等)。
(四)其他外事费:指用于购买对外宣传用品、在我国召开国际会议、国际电信联络等不属于本条前三项开支范围的支出。
各单位应根据上述经费开支范围设置明细会计帐目。
第七条 外交支出属中央本级支出,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补助地方;也不得用于国内基本建设投资及设备购置、修缮等行政事业性支出。
第三章 预算编报与审批
第八条 各单位应对影响外交支出的各项因素进行认真分析,分清轻重缓急,从紧从实编报预算,并于上年12月10日前报送财政部审批。
第九条 主办国际会议或其他重大外事活动,应在提出主办申请时会签财政部;经批准后,应编报详细经费预算,财政部经过审核,在有关年度的预算中做出安排。
第十条 外交支出总预算确定后,财政部对各单位上报的预算进行认真审核,合理分配预算指标,并及时批复各单位。
第十一条 各单位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特殊新增因素必须增支的,应首先由本单位自行调剂解决;调剂确有困难的,财政部在财力可能的情况下,可以适当追加预算。
第四章 预算拨款与执行
第十二条 外交支出经费采取分季拨款方式。各单位根据用款进度,在每季度开始前二十天填报“经费限额申请书”,财政部在核定的年度预算范围内予以核拨。每年12月5日后,停拨当年经费。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管理,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一)驻外机构应切实加强对公用经费的管理,减少浪费,节约支出,因工作需要的宴请,要有正常的报批及审核手续;要严格公私费用划分,应由个人负担的因私用水、电、煤气及因私用车等费用应及时足额地收缴,并相应冲减公用经费的有关支出;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健全国有财产登记、保管制度,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