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外交支出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外字〔1996〕223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为了规范外交支出经费预算及管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保证对外交往工作的开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我们制定了《外交支出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外交支出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六年七月八日
附件:
外交支出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外交支出预算及其各个环节的管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保证对外交往工作的开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外交支出经费是国家财政为保证对外交往工作的正常开展而设置的资金,各单位要单独核算,不得改变资金的性质和用途,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三条 各单位外交支出经费使用计划的安排应遵循“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突破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
第四条 各单位应确立严格的经费使用报批程序和审批权限,认真贯彻“勤俭办外交、办外事”的方针,精打细算,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效益。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财会机构,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负责经费管理工作;财务人员要积极参与,了解业务部门的工作,正确实施会计核算,行使财务监督职责。
第二章 支出范围
第六条 外交支出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驻外机构经费、出国费、招待费、其他外事费。
(一)驻外机构经费:指用于驻外使领馆、常驻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的代表团、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性质代表机构的经费。包括:工资、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房租费、基建费、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