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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负责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提款报帐和资金回补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负责的世界银行
 贷款项目提款报帐和资金回补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世字[1996]65号)


国家计委,国家教委,林业部,农业部,卫生部,水利部,劳动部,内贸部,交通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建材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提款报帐和资金回补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前一阶段对部分项目试点的基础上,制订并下发《财政部负责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提款报帐和资金回补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财政部负责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提款报帐和资金
             回补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提款报帐和资金回补是确保项目正常进行的一个重要因素,财政部世界银行司和世界银行方面对此都很重视。为此,我司于一九九五年对部分财政部负责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提款报帐和资金回补程序进行了改进试点。实践证明,试点项目提款报帐和资金回补质量与速度都有了明显的提高。为了更加有效地利用世行贷款资金,保证项目的顺利执行,现决定在完善前一阶段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所有财政部负责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提款报帐和资金回补程序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提款报帐
  1.县项目办应在提款报帐额达5万元人民币时,及时汇总、编报提款申请,或在每月终了5日内编报提款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签章后报地、市项目办。
  2.地、市项目办应在提款报帐额达15万元人民币时,及时汇总、编报提款申请,或在每月终了10日内,将本级和各县报来的提款申请审核汇总后,填写提款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签章后报省项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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