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划转、撤并的地勘单位进行财务清算后,经上级主管机构审核并报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分别按下列办法处理:
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地勘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
转产为企业的地勘单位,全部净资产转为国家资本金。
撤销的地勘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指定的接收单位。
合并的地勘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接收单位。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评价
第七十四条 地勘单位应定期向上级主管机构、主管财政机关和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七十五条 地勘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节余与收益及其分配表、地质项目支出明细表、其他经费支出明细表。
地勘单位应按月、年度报送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出。
第七十六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应主要说明地勘工作拨款与支出、经营收入与支出、节余与收益及其分配、资金增减和周转、税金缴纳、各项财产物资变动等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十七条 地勘单位总结、考核和评价财务状况及财务成果的指标,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节余率、经营收入利税率、国家基金节余收益率、总资产周转率等。
评价指标及计算公式,见附件二。
地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可以采用上述指标以外的其他比率进行分析。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各中央地勘主管机构可以按照本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地勘单位也可以制订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报上级主管机构和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八十条 本制度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地质勘查单位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类 别 折旧年限
一、勘探专用设备
1.陆地钻探设备 5--8年
2.海洋钻探设备 15--18年
3.海洋钻井平台 8--12年
4.坑探设备 3--8年
5.物探设备 3--8年
6.物探船舶 8--15年
二、起重运输设备
1.起重设备 8--15年
2.重型汽车及拖挂 8--10年
3.轻型汽车 8--12年
4.工程作业车 8--12年
5.拖拉机及推土机 6--8年
6.飞机 8--10年
7.运输船及辅助 8--18年
三、通用生产设备
1.金属切削机床 10--12年
2.锻压铸造设备 8--12年
3.维修设备 8--12年
4.动力设备 6--8年
5.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 8--12年
其中:大型计算机 8--12年
一般计算机 4--10年
6.实验设备 5--12年
7.其他生产设备 8--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