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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

  2.经营收益为经营收入减去经营成本,再减去经营费用、经营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后的余额。
  经营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到减免退回的税金,作为减少销售税金处理。
  3.投资净收益为对外投资(含对多种经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减去投资损失后的余额。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债券利息,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取得款项大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增加的净资产所拥有的数额等。
  投资损失,包括对外投资分担的亏损,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小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减少的净资产中所分担的数额等。
  4.补贴收入,包括按规定应作为补贴收入处理的减免增值税退返款以及其他政策性的补贴收入。
  5.地勘单位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地勘单位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营业外收支净额为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差额。
  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和出售净收益、罚款收入、因债权人原因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等。
  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非季节性和非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公益救护性捐赠、经营性财产非常损失、赔偿金、违约金等。
  第六十二条 地勘单位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收益弥补,下一年度税前收益不足弥补的,可以在五年内延续弥补。五年内仍不足弥补的,用税后收益弥补。
  第六十三条 地勘单位取得的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拨款结算收入及其实现的节余,年度地质成果资料转让实现的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税金。
  地勘单位从事社会地勘工作、转让地质成果资料、以及多种经营所实现的经营收益,按照国家规定所相应的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六十四条 地勘单位缴纳所得税后的节余与收益,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应交上级节余与收益;
  (三)提取地勘发展基金,按照所得税后节余与收益总额扣除前两项后的余额40%提取;
  (四)提取公益金,按照所得税后节余与收益总额扣除前两项后的余额30%提取;
  (五)提取奖金,按照所得税后节余与收益总额扣除前两项后的余额30%提取。
  第六十五条 地勘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地勘科技的研制与开发,先进设备、仪器的引进,技术改造,弥补亏损等。
  第六十六条 公益金主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第十章 外币业务

  第六十七条 地勘单位的外币业务是指以记帐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入、往来结算和计价等业务。
  第六十八条 地勘单位应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记帐。折合记帐本位币的汇率,可以采用业务发生的当日或当月月初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原则为中间价,下同)。
  第六十九条 月份终了,地勘单位应将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等各种外币帐户的余额,按照月末市场汇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按照月末市场汇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与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之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外币业务不多的地勘单位,也可以在年度终了时,按年末市场汇价一次进行折算。
  第七十条 地勘单位发生的汇兑损益(不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如数额较小,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如数额较大,可分期平均计入财务费用。
  地勘单位为购建固定资产等而发生的汇兑损益,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计入有关资产的购建成本。
  地勘单位发生的向银行结汇、购汇等业务所发生的折合差价,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第十一章 财务清算

  第七十一条 地勘单位发生城建制划转、撤并时,应进行财务清算。
  第七十二条 地勘单位财务清算应在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机构监督指导下进行,对地勘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债权债务清册,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法,做好移交、接收、划转和清算期间的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各项财务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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