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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

  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年度以前,由地勘单位提出申请,报上级主管机构和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第二十九条 用于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的固定资产,可在财政部核定的综合折旧率范围内,参照本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确定各类固定资产的分类折旧率。
  第三十条 地勘单位固定资产折旧,根据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有关计算公式,按月计提。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月份内减少或者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提足折旧的逾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其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地勘单位按照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应计入成本、费用,不得冲减国家基金。
  第三十一条 地勘单位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计入有关费用。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可以采取待摊或者预提的办法。采用预提办法的,实际发生的修理支出冲减预提费用,实际支出数大于预提费用的差额,计入有关费用;小于预提费用的差额,冲减有关费用。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者营业外支出。
  固定资产变价净收入是指转让或者变卖固定资产所取得的价款减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固定资产净值是指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后的净额。
  第三十三条 地勘单位应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原价减估计折旧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按照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
  由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属于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使用的,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冲减国家基金;属于其他经营使用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五章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十四条 无形资产是指地勘单位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用于对外投资、有偿转让和自行开发的地质成果资料视同无形资产。
  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按照下列方法计价:
  购入的,按照实际支付价款计价。
  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地质成果资料(由国家主管机构确认),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或同类无形资产市价计价。
  非专利技术的计价,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第三十六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内平均摊入管理费。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法律和合同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两者孰短的原则确定。
  法律没有规定有效期限,合同或申请书中规定有受益年限的,按合同或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规定。
  法律和合同或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确定。
  自行勘查并自行使用的地质成果资料,按照设计采矿年限确定。
  第三十七条 地勘单位转让无形资产,按下列规定办理:
  转让自行勘查的地质成果资料所取得的收入,计入主管业务收入。
  地勘单位报经上级主管机构批准,转让国家地质成果资料所取得的收入,按其实际成本数转增国家基金,净收入部分计入主管业务收入。
  转让其他无形资产所取得的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递延资产包括内部独立核算多种经营单位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及其待摊费用等。
  内部独立核算多种经营单位开办费,包括筹建期间发生的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等支出。开办费自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入多种经营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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