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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

  第十条 地勘单位流动负债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地勘单位长期负债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生产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发生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音乐会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第三章 流动资产

  第十一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十二条 地勘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现金管理、银行结算的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三条 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在途资金等。
  第十四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预付帐款和待摊费用等。
  应收票据按照面值计价。贴现应收票据的实得款项与面值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
  第十五条 地勘单位可以于年度终了,按照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1%计提坏帐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
  地勘单位发生的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增加坏帐准备金。
  不计提坏帐准备金的地勘单位,发生的坏帐损失,计入管理费用。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冲减管理费用。
  第十六条 存货包括各种材料、管材、产成品、库存商品、在产品等。
  未完社会地勘工作和自筹地勘工作,也视作存货。
  第十七条 存货按照实际成本计价。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运杂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的加工、整理及挑选费用,以及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自制的,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按照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运杂费、保险费和加工费用等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没有同类存货的,按照市价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本单位负担的运杂费、保险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市价或估价计价。
  采用计划成本核算存货的地勘单位,对存货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之间的差异,应单独核算。
  第十八条 地勘单位领用或者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应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按成本计算期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十九条 地勘单位领用的专用管材和专用工具以及其他生产器具,可按受益对象一次或者分期摊入地勘工作成本。
  第二十条 地勘单位对存货(不包括未完社会地勘工作和自筹地勘工作)应定期或者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及时处理。
  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管理费用。存货毁损中的非常损失部分,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属于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使用的,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冲减国家基金;属于其他经营使用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四章 固定资产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的房屋及建筑物、机器、仪器、运输工具以及其他设备、器具、工具、用具等。
  地勘单位的固定资产目录,由中央地勘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六类:
  1.生产用固定资产。包括生产和行政管理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机器、仪器及其他设备等资产;
  2.非生产用固定资产。包括职工生活、集体福利等使用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
  3.租出固定资产。指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
  4.未使用固定资产。包括已购建完成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无偿调入尚待安装的固定资产,改建、扩建中的固定资产,因生产经营任务变更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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