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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商品流通企业非经营用房折旧年限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

财政部
 关于商品流通企业非经营用房折旧年限问题的通知
 (1996年3月12日 财商字[1996]45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企业财务制度改革以后,商品流通企业非经营用房的折旧年限尚无明确规定,企业不便执行。为加强财务管理,现对此明确如下:
  一、根据商品流通企业的实际情况,并与其他行业相衔接,商品流通企业非经营用房的折旧年限确定为35-45年。按照《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各企业应在此折旧年限幅度内,根据本企业非经营用房的建筑结构、自然损耗以及实际承受能力,确定本企业非经营用房的具体折旧年限。
  二、企业购建非经营用房应按国家规定的资金渠道列支,其中购建职工住房所需资金应在企业住房基金中列支。具体管理应按照财政部下发的《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财工字[1995]18号)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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