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行政事业单位采取一次付清房款方式售房的,凭“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明细登记表”、“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和“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清算单”,向征收机关办理清算手续。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售房的,按下述办法办理:
(一)售房单位须向征收机关上报出售面积、总价款、分期付款计划、收款期限等情况,同时领取“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分期付款清算单”。
(二)实行分期付款售房的单位,其收取的首期付款应按规定上缴财政;当年收取的分期付款额应于次年1月15日前上缴财政,直到交清为止;然后再向征收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三)对分期付款购房的职工,只有交清房价款后,售房单位方可向其开具“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六、根据财政部财综字〔1995〕36号《关于开展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清查工作的通知》,中央在京各单位应对1995年7月1日之前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进行清查,如实填报“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清查表”。各基层单位7月15日前将基层表(一式两份)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将汇总表并附基层表于8月底前报财政征收机关。
七、1995年7月1日前出售国有住房取得的收入,按下述办法上交财政:
(一)企业无论是未使用、还是已使用售房收入的,都必须按(94)财综字第127号、138号文件规定的比例,在1995年7月15日前到征收机关办理登记和缴款手续。
(二)行政事业单位还没有使用的售房收入,必须按有关规定在1995年7月15日前到征收机关办理登记和缴款手续。
(三)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用途已使用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其余额应按规定上缴,已使用部分必须在1995年7月15日前到征收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交具体使用情况的报告,由征收机关审核并签署意见,报财政部审定后,可由财政部补办拨款手续或由征收机关办理有偿使用手续。
(四)对行政事业单位挪用售房收入的,必须认真清理、归还,并在1995年7月15日前到征收机关办理登记和缴款手续。
八、凡违反本通知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单位,征收机关有权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九、征收机关的联系地址及银行帐号:
行政事业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城建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