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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央在京单位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中央在京单位国有住房出售
 收入上交财政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6月15日 财综字〔1995〕10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中央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
  为了做好中央在京单位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收缴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建设部(94)财综字第127号“颁发《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94)财综字第138号“印发《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财综字〔1995〕32号《关于中央单位国有住房出售收入解缴和使用问题的通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委托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征收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住房出售收入;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征收中央在京企业国有住房出售收入。
  二、中央在京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出售国有住房时,须向主管征收机关申报,办理售房登记手续,领取由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缴款书”、“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清算单”和“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明细登记表”以及有关填报说明。
  三、单位在取得售房收入后,应按规定填写“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缴款书”,在15日之内向征收机关缴交收入,并同时报送一联“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清算单”和“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明细登记表”。
  四、企业出售国有住房,无论是采取一次付清房款方式,还是采取分期付款,都必须一次缴清应上交财政的售房收入,并凭“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明细登记表”、“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和“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清算单”,向征收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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