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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请纠正从补税罚款中提取税务检察室办案经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请纠正从补税罚款中提取税务检察室办案经费的通知
 (1995年6月8日 财监字〔1995〕36号)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解决税务检察室办案经费的通知》[(89)豫财预字第18号]规定,从1989年1月1日起,凡是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偷税,抗税长期欠税追回来的补税、罚款中提取30%作为办案经费,用于补助税务、检察机关办理税务案件经费的不足。据反映,该文件至今仍在执行。对此,我部意见如下:
  一、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消费税、增值税等一些税收上划中央。涉及到这些税收的退库,应执行国务院、财政部的统一规定。地方原来制定的涉及到这些税收退库的文件也相应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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