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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督机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五、组织检查的财政监督机构对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依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违纪事实,下达处理决定。被监督检查单位对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查或复议。在复查或复议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六、在查出的违法违纪案件中,如有涉及需追究被监督检查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将检查的全部资料整理成册,按文书档案管理要求存档备查。

工作制度

  一、各级财政监督机构应在年初制定年度财政监督工作计划,据以安排部署工作。年度终了,应逐项对照检查执行情况,写出工作总结报告。
  二、各级财政监督机构应建立报表报送和信息反馈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反映财政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各级财政监督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召开有关工作会议、业务会议和理论研讨会。
  四、各级财政监督机构应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本级或下级财政监督干部进行培训。
  五、各级财政监督机构应建立考评制度,大力表彰遵守财经法纪的先进典型和在财政监督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与先进个人。

机构、人员

  一、各级财政监督机构是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二、财政部设财政监督司,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全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三、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财政监督机构建设,使财政监督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地区的财政监督工作任务相适应。
  四、下级财政监督机构应接受上级财政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五、财政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财政监督工作相适应的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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