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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旅行社缴纳质量保证金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旅行社缴纳质量保证金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
 (1995年3月6日 财会字〔1995〕13号)


国家旅游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维护我国旅游业的声誉,经国务院批准,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现对旅行社缴纳质量保证金有关会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应在资产类科目中设置“172存出保证金”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缴纳的质量保证金。
  二、企业按规定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借记“存出保证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按规定收到的质量保证金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企业未达质量标准发生赔偿,按规定补足质量保证金,借记“营业外支出--质量赔偿损失”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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