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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印发《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境外企业,由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一方负责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其他参股方通报工作情况;当双方投资比例各占50%时,由双方投资者协议约定委托一方负责组织实施,并将工作情况及时通报另一方。
  对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境外企业,原则上由中方投资者作为长期投资项目清理原始投入及其权益。
  第五条 境外企业、机构资产(财产)清查时间点统一为1994年12月31日。
  第六条 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的实物清查数据以实际清查时间倒轧帐到统一时间点;帐务清查均以统一时间点向境内主管机构编报的决算为准。
  第七条 境外企业、机构以驻在国或地区的本位币进行会计核算的,按驻在国或地区主要银行公布的1994年12月31日本位币兑美元牌价折算填报有关报表。其中,境外行政事业机构应以外交部发往各驻外使领馆的现行内部统一比价折算;境外企业因驻在国或地区本位币在近十年内兑美元牌价变动较大的(即超过50%),经境内主管机构同意,可以比照外交部提供的现行内部比价折算。

第二章 清查资产

  第八条 清查资产的内容包括:对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其他资产及负债进行清理、登记、核对和查实。
  第九条 境外企业的下列帐外资产不作盘盈处理,但要列表单独反映:
  (一)已提完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接受捐赠的不宜入帐的有形资产;
  (三)已在本企业成本摊销或上级主管企业费用中列支过的资产。
  第十条 清查流动资产应按资产形态和占用方式分别进行。查出帐实不符的各项资产,均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
  (一)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各种存款。
  1.现金。应以帐面余额与库存金额核对。
  2.各种存款。应以本单位各种存款帐面余额与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具的存款对帐单核对。
  (二)短期投资。包括有价证券和其他短期投资。其中:有价证券指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证券;其他短期投资指回收期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投资之外的其他投资。
  1.有价证券应以结存有价证券的实际认购成本与其帐面价值余额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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