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
物价补贴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5年2月21日 财工字〔1995〕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扩大,外商投资企业逐年增多。为了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国家对中方职工物价等项补贴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机关和劳动部门核定的标准,从成本、费用中提取国家对中方职工的物价等项补贴,由企业上交主管财政机关。
二、随着国家对物价逐步放开,财政用于居民副食品、文教、卫生、保健等方面的财政补贴支出数额减少,各地财政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商有关部门,酌情调低企业上缴物价等项补贴的标准。企业上缴国家对中方职工物价等项补贴应使用财政部统一规定的一般缴款书。主管财政机关征收的物价等项补贴收入,按季缴入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并可用于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发挥财政的调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