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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调整节能改造风机、水泵折旧年限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调整节能改造风机、水泵折旧年限的通知
 (1995年2月6日 财工字〔1995〕28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贯彻国阅〔1990〕129号《国务院第六次节能办公会议纪要》的精神,支持风机、水泵的节能改造,国家决定对企业试行节能改造的风机、水泵缩短折旧年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进行风机、水泵节能改造,应按照国家经贸委国经贸资〔1994〕763号《关于加快风机、水泵节能改造的意见》的规定,认真编制风机、水泵节能改造的规划,选好项目,加强项目管理,提高节能效果和经济效益。
  二、企业按规定进行节能改造的风机、水泵,折旧年限调整为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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