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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1年修订)

  (七)依据本合同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八)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九)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十)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及年度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计算并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十二)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
  (十三)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十五)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十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根据《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列明资产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二)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根据《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列明资产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二)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四)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五)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
  (六)复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七)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八)编制资产管理计划的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十)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十一)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十二)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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