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权益在100万元以上账户的认定标准:
权益在100万元以上账户是指2011年8月31日结算后客户权益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账户。客户权益以期货公司内部资金账户为单位进行认定。一个客户在多家期货公司开户的,由各期货公司分别认定。
二、第一阶段工作要求
(一)期货公司应按照实名制、一户一码和统一开户制度的相关要求对账户的规范性进行自查,特别要严格自查客户实际资金存取账户是否与户名一致。客户资料内容格式的检查标准为统一开户客户交易编码申请表的填报要求。
(二)自查过程中,期货公司发现客户名称和证件号码有误但期货经纪合同中名称号码正确的,可以以修改客户资料的方式完成规范并上报。但对于期货经纪合同中名称本身就错误的客户,除特殊情况外,期货公司原则上应要求客户以正确身份信息重新申请编码,原编码不能再进行开仓交易。
(三)一个客户在一家期货公司只能申请一个内部资金账户,一个客户在一家期货交易所只能申请一个客户号。期货公司应及早告知客户,如某客户以往通过错误资料获得多个客户号的,该客户只能选择保留其中一个账户并申请规范,其他账户将不能通过监控中心或期货交易所的一户一码检查,在规范工作结束后将被冻结开仓权限。
(四)期货市场单位客户开户以组织机构代码进行唯一性检查,期货公司应尽快通知单位客户补办补报组织机构代码证,并做好相关资料的留存工作。
(五)对于满足休眠账户条件的客户,期货公司可以暂缓对其资料进行规范,待激活时再补全并规范客户资料。
三、第二阶段工作要求
(一)休眠账户的处理
1.休眠处理
(1)期货公司应当通过升级后的交易结算系统提供的功能,将休眠账户标记为休眠状态,并在规定期限内通过统一开户系统提交休眠申请。监控中心将休眠申请直接转发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在系统中对休眠账户进行标记,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监控中心,监控中心据实转发期货公司。
期货公司可通过期货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查询客户的休眠状态,也可通过统一开户系统Web终端查询各交易编码的休眠处理结果。
(2)各期货公司应在监控中心反馈账户休眠成功后的下一个交易日,限制休眠账户开仓权限。对休眠账户的其他处理措施根据期货公司各自管理制度自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