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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20号――关于开展期货市场账户规范工作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1]20号)


  现公布《关于开展期货市场账户规范工作的决定》,自2011年9月2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于开展期货市场账户规范工作的决定

  为进一步规范期货市场账户管理,建立更加真实、准确、完整的客户资料库,夯实期货市场规范发展基础,现决定开展期货市场账户规范工作(包括休眠账户的处理及历史账户的规范),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期货市场账户规范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处理休眠账户
  1.期货市场休眠账户是指截至认定日,同时符合开户时间一年以上、最近一年以上无持仓、最近一年以上无交易(含一年)、认定日的客户权益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4个条件的账户。具体认定标准见《期货市场账户规范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见附件)。
  2.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4号,以下简称《开户管理规定》),各期货公司和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休眠账户进行认定和休眠处理,限制休眠账户的开新仓交易权限。
  3.休眠账户在本次规范工作完成后申请激活时,应当先进行规范,然后再办理激活。
  (二)规范历史账户
  1.历史账户是指在期货公司根据《开户管理规定》接入统一开户系统前,直接通过期货交易所生成全部或部分交易编码的账户,具体认定标准见《实施细则》。
  2.历史账户应当按照《开户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自查规范,具体要求见《实施细则》。
  3.各期货公司应当对历史账户进行检查,联系客户进行规范,将符合要求的账户资料通过统一开户系统上报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和期货交易所接受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做相应处理,具体要求见《实施细则》。
  4.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开户管理规定》,对于逾期不能规范到位的账户,期货公司和期货交易所应当暂停其开新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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